邓晏、任哼彤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792财保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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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2财保97号案件名称
邓晏、任哼彤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邓晏;任哼彤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2财保97号申请人:邓晏,女,生于1985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被申请人:任哼彤,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28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现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申请人邓晏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哼彤价值3.5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邓晏用其名下的川B8××××号轿车,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任哼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44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邓晏所有的川B8××××号号轿车。申请保全费370元,由申请人邓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未晞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2财保97号申请人:邓晏,女,生于1985年10月28日,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被申请人:任哼彤,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28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现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申请人邓晏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哼彤价值3.5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邓晏用其名下的川B8××××号轿车,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任哼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44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邓晏所有的川B8××××号号轿车。申请保全费370元,由申请人邓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未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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