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文广、符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12执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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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12执107号案件名称
旷文广、符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旷文广;符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1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旷文广,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南省衡山县。被执行人符荣,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南岳区住房保障中心工作人员,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旷文广申请执行符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1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旷文广向我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1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永久执行员 刘秋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阳晓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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