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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柏成、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平安岭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民终1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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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民终1402号
  • 案件名称

    张柏成、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平安岭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柏成;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平安岭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民终1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柏成,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鸥,本溪市明山区明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平安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平安岭村一组。法定代表人任立新,该村书记兼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龙,该村副主任。上诉人张柏成诉被上诉人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平安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台子平安岭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辽0504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高台子平安岭村委会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辽05民终168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辽0504民初745号民事裁定。宣判后,张柏成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张柏成系高台子平安岭村村民,具有高台子平安岭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05年6月20日,张柏成、高台子平安岭村委会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张柏成承包高台子平安岭村大阳沟荒草地大约10亩,承包四至为,东至响山沟车道,西至高飞启山场下,南至张庆普山场车道,北至高凤志山场下,承包年限50年,自2005年6月20日至2055年6月20日,承包金额为1万元,付款方式为由张柏成修三组涵洞款顶交1万元(转账),承包期限内,张柏成可以发展林业、牧业、养殖业及多种经营,享受有关自留山的政策,但采伐林木时,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否则按乱砍盗伐处理,一切后果由张柏成自行承担,本合同期满后,地上附属物归张柏成,但必须在高台子平安岭村委会规定的期内迁出,山地归高台子平安岭村所有,一次性交还完毕,同时本合同终止。2018年,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工程公司因修建成品油管道工程占用了高台子平安岭村部分土地,其中包括张柏成承包的林地。2018年5月27日,经时任高台子平安岭村委会主任陶乃忱、高台子平安岭村委会第3村民小组组长郑淑芬、工作人员高凤海实地测量,并写下“2018年5月27日石油管道占山地张柏成400米,其中有高凤起1分地”的书面记录,张柏成、高凤起、陶乃忱、郑淑芬、高凤海等人在书面记录上签名。后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工程公司将所占土地的补偿款给付高台子平安岭村委会,但高台子平安岭村委会至今未将占地补偿款给付张柏成。张柏成据此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本案中,张柏成系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其所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补偿后,在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确定分配方案的情况下,张柏成无权提起诉讼,要求高台子平安岭村委会给付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柏成的起诉。上诉人张柏成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其依据的事实及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张柏成系高台子平安岭村村民,具有高台子平安岭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张柏成承包高台子平安岭村大阳沟荒草地大约10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四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柏成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被上诉人高台子平安岭村委会辩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本案中,高台子平安岭村委会针对本案诉争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未经以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形成具体的分配方案,故张柏成要求高台子平安岭村委会给付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柏成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故张柏成提出的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予以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 飞审 判 员  王淑新审 判 员  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彭译萱书 记 员  回 娜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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