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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汤东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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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60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汤东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汤东东;朱幸膛;罗志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6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富民小区C3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9252772712。负责人:屈燮元,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薛积壁,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汤东东,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朱幸膛,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罗志章,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汤东东、朱幸膛、罗志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做出的(2020)甘0702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裁判:一、被告汤东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169315.86元(利息算至2019年12月20日),合计769315.86元,并利随本清;二、被告朱幸膛、罗志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幸膛、罗志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汤东东追偿;三、被告朱莉娟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11493元,减半收取5746.5元,由被告汤东东负担,被告朱幸膛、罗志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甘州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1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29日、2021年8月16日、2021年9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汤东东、朱幸膛、罗志章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汤东东拥有财付通存款312元,反馈被执行人朱幸膛拥有财付通存款144元,反馈被执行人罗志章拥有银行存款471元、404元。上述存款本院已冻结、扣划。除此之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汤东东、朱幸膛、罗志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5月19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汤东东名下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汤东东名下在甘州区,该不动产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抵押,抵押期限至2042年10月27日,抵押金额38.3505万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房屋已经抵押,不愿意交纳评估费用。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幸膛、罗志章不动产信息。4.2021年5月13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汤东东、朱幸膛、罗志章名下银行卡。5.2021年7月15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对被执行人汤东东、朱幸膛、罗志章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汤东东、朱幸膛、罗志章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6.2021年9月23日,因被执行人汤东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7.2021年9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时告知申请人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839710.9元,扣除执行到位的1331元,下剩838379.9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佘文俊审判员  荆 锋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琴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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