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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衡、谭陆军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恢3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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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恢30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黎衡、谭陆军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黎衡;谭陆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恢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衡,男。被执行人:谭陆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衡与被执行人谭陆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8日在(2021)湘0426执340号案件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谭陆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303XXX、6227XXX、6227XX、552XX、6214XX、6236XX、3031XX、622XX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62179XX、621X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622XXX,冻结限额为561,26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因申请执行人黎衡与被执行人谭陆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黎衡现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谭陆军名下上述银行卡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谭陆军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303XXX、6227XXX、6227XX、552XX、6214XX、6236XX、3031XX、622XX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179XX、621X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2XXX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汤运芳审判员  刘慧成审判员  曾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家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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