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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仁、刘小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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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222号
  • 案件名称

    高德仁、刘小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高德仁;刘小东;李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222号申请执行人高德仁,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石门镇台庄村民委员会村民,现住甘泉县瓦窑沟利源小区6号楼2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刘小东,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甘泉县西门坪147号。被执行人李杰,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本院在执行高德仁与刘小东、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7民初5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小东、李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小东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德仁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10月31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李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小东、李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电子送达)。2、本院于2021年3月4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小东、李杰被执行人李杰名下没有房产,刘小东名下有房产甘房权证文化区字第09-057号,我院已查封,李杰名下有车辆陕J0Q750奥迪牌车一辆,陕JD1915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我院已查封,没有工商注册登记、没有证券,刘小东、李杰有银行存款,我院已冻结,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小东、李杰发出了限制消费令,8月31日纳入失信人员民单库(电子送达)。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小东、李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高德仁释明被执行人刘小东、李杰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小东、李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刘小东、李杰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安平审 判 员 杨金成审 判 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延平书 记 员 李 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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