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1执67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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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1执673号之四案件名称
杨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勇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1执673号之四被执行人:杨**,男,汉族,1968年09月15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在中国工商银行4402039801009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92.0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鸿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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