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秀花与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121执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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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121执812号案件名称
冉秀花与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冉秀花;郭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21执812号 申请执行人冉秀花,女,汉族,出生于1963年6月15日,住甘肃省通渭县。 被执行人郭斌,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9月3日,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代理人刘荣荣,女,汉族,出生于1988年9月28日,住甘肃省通渭县,系冉秀花女儿。 本院在执行冉秀花与郭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郭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于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通渭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1民初18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郭斌于2021年1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冉秀花借款本金19万元及至借款还清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定于2021年1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1万元,承担从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9月15日以1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从2017年9月16日至还清之日以11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2021年1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承担从2017年1月25日至2019年2月2日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从2019年2月3日至还清之日以8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并由郭斌负担案件受理费30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郭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8月31日作出拘留决定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对其进行协助查控,且在另案中发布悬赏公告,但至今未能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陕AH××××、甘JL××××、甘J7××××的三辆车,其中甘JL××××、甘J7××××的两辆车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已被本院及安定区人民法院查封,陕AH××××的车辆已于2021年8月24日被本院查封,但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无房产登记信息、无收益类保险、无股权债权。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通渭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1民初1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世勋 审判员 常志雄 审判员 王岳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志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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