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桥、郭雄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3执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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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执594号案件名称
李福桥、郭雄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福桥;郭雄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3执594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桥,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郭雄军,男,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李福桥与郭雄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的(2019)湘1023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雄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福桥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共计1.0643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雄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郭雄军无银行存款、无收益类保险、无交通运输工具、无理财金融产品、无住房公积金、在永兴县境内无不动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财产信息告知了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当前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将郭雄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将其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为1.0643万元,尚有1.0643万元未受偿。本案被执行人郭雄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李福桥虽未明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雄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福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臣晖审 判 员 李文斌审 判 员 熊 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邝 威书 记 员 刘凌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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