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祖阳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执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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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执142号案件名称
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祖阳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祖阳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娇娇,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李东海,山西宁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祖阳康,男,汉族,1991年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盱眙县。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祖阳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2020年11月18日作出青仲裁字(2020)第7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1.被申请人祖阳康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7333.33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249.6元、违约金22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以733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0.05%日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为667.33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9年11月19日起,按照20元/期计算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5月19日为120元。4.案件仲裁费89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申请人已预交全部仲裁费,故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的费用直接给付申请人。以上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款项共计10484.26元,被申请人应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人。逾期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祖阳康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国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祖阳康主动履行255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祖阳康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祖阳康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情况。二、已向被执行人祖阳康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三、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祖阳康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和调查,仅查询到被执行人祖阳康名下有银行存款160.51元,已依法扣划至本院账户。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实现标的2710.51元。本院认为,案件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本案执行到位的2710.51元以外,被执行人祖阳康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20)第715号裁决书未履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同宝审 判 员 王 艳审 判 员 惠更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仲瑶瑶书 记 员 郑 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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