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坪二站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3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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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3614号案件名称
湖南湘坪二站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湖南湘坪二站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3614号申请人:湖南湘坪二站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双湖村抱金塘组168号。法定代表人:余智慧,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作先,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法定代表人:陈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湘坪二站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湘坪二站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20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 敏人民陪审员 李七一人民陪审员 谭霞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赛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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