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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坪二站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36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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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3614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湘坪二站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湘坪二站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3614号申请人:湖南湘坪二站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双湖村抱金塘组168号。法定代表人:余智慧,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作先,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法定代表人:陈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湘坪二站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湘坪二站砂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20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 敏人民陪审员  李七一人民陪审员  谭霞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赛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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