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郝志雄、白进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3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370号
  • 案件名称

    郝志雄、白进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郝志雄;白进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370号申请执行人郝志雄,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白进忠,男,1966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郝志雄依据神木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11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进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白进忠向申请人郝志雄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470元。但被执行人白进忠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证券、房管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传唤申请人到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5.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晓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振霞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