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高云、雷迪森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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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782号案件名称
王高云、雷迪森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高云;雷迪森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7782号原告:雷迪森,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王高云,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迪森与被告王高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迪森于2021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迪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后收取837.5元,由原告雷迪森负担。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怡 打印:相丽华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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