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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高云、雷迪森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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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782号
  • 案件名称

    王高云、雷迪森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高云;雷迪森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7782号原告:雷迪森,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王高云,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迪森与被告王高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迪森于2021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迪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后收取837.5元,由原告雷迪森负担。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怡  打印:相丽华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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