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龙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贤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334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3342号案件名称
鸡西市龙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贤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鸡西市龙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贤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3342号原告:鸡西市龙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红星家园4号综合楼-2-3-3。法定代表人:胡岐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贤明,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鸡西市龙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贤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鸡西市龙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龙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鸡西市龙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鸡西市龙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宏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林 凡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