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世贵、湘潭市麦吉臻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304民初29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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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2930号案件名称
胡世贵、湘潭市麦吉臻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胡世贵;湘潭市麦吉臻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周双;湘潭万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304民初2930号原告:胡世贵,男,195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告:湘潭市麦吉臻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湘潭大道281号湘潭万达广场综合楼1单元3501012号。法定代表人:罗德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枫,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湘潭市麦吉臻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被告:周双,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湘潭万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湘潭大道281号万达广场A座3301006号。法定代表人:许宗笑,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重实,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世贵与被告湘潭市麦吉臻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吉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胡世贵的申请,依法追加周双、湘潭万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酒店)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世贵、被告麦吉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枫、被告周双及被告万众酒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重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世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麦吉酒店支付胡世贵拖欠的房屋租金29760元、实物损失2580元,并以其中19200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20年6月20日起至款项支付日止计付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麦吉酒店承担。事实与理由:麦吉酒店于2019年6月20日租赁胡世贵住房一套,初始月租金1600元,从2021年6月20日起为1680元/月,每年递增5%,租赁期从2019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20日止,为期5年。麦吉酒店租赁房屋后从2020年6月20日开始一直拖欠房租,至今共欠29760元,且由于麦吉酒店员工流动性大,不爱惜财物,造成住房内物品损失计2580元,胡世贵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在诉讼过程中,胡世贵以麦吉酒店与周双、万众酒店签订三方协议,共同管理酒店等为由,要求依法追加周双、万众酒店为共同被告,由周双、万众酒店与麦吉酒店共同支付所欠租金29760元(租金从2020年6月20日计算至2021年12月30日止)、实物损失2850元,合计32340元,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及欠款利息。在庭审过程中,胡世贵自愿当庭撤回了实物损失的诉讼请求。麦吉酒店辩称:首先麦吉酒店对租赁关系无异议,对租金标准无异议,但对欠付租金金额有异议,租金已支付到2020年9月,2020年只欠10-12月的租金;对胡世贵主张的实物损失有异议,胡世贵向麦吉酒店实际交付的是老旧物品,使用过程中存在损耗是正常的,不能以全新物品价格进行赔偿,且麦吉酒店对所租赁房屋进行了改造,改造添加的物品足以弥补胡世贵实物损失,故本案不应计算实物损失,麦吉酒店不存在赔偿胡世贵实物损失。万众酒店辩称:万众酒店不是租赁合同主体,万众酒店的经营是一个独立主体,与麦吉酒店无关,也不依附于麦吉酒店,没有义务为麦吉酒店承担债务;胡世贵追加万众酒店为被告是滥用诉权,应当给予谴责。周双辩称:周双不是租赁合同主体,没有义务为麦吉酒店承担债务;胡世贵追加周双为被告是滥用诉权,应当给予谴责。胡世贵、麦吉酒店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及答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周双及万众酒店均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胡世贵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相对方麦吉酒店对该合同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胡世贵提交的麦吉酒店、周双、万众酒店之间的委托经营合同虽是复印件,但合同当事人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胡世贵提交的其与麦吉酒店管理人员谭枫手机短信记录、与麦吉酒店店长微信聊天记录,麦吉酒店对其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胡世贵提交的室内物品损毁照片,因胡世贵已撤回相应诉求,故本院对相应照片不予审查。因胡世贵与麦吉酒店对欠款时间段存在争议,故麦吉酒店提交了麦吉酒店在钉钉程序中对胡世贵进行2020年7-9月租金的付款流程、谭枫银行卡转账记录、谭枫与胡世贵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胡世贵领条复印件、胡世贵与谭枫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胡世贵对其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以上证据证实了胡世贵收取麦吉酒店2020年7-9月租金后,还预先出具了2020年10月-12月租金收条,但麦吉酒店没有付款,胡世贵与麦吉酒店确认2020年还欠一个季度租金未付的事实,胡世贵质证时主张2020年4-6月租金未收取,无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5日,胡世贵与麦吉酒店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胡世贵将其位于湘潭市高新区云峰村三湘大酒店后面一栋二层楼私房二楼出租给麦吉酒店做员工宿舍。租赁期限5年,自2019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20日止,2019年6月20日至2021年6月20日租金为1600元/月,从2021年6月20日至2024年6月20日租金递增5%。租金按季度支付,胡世贵收麦吉酒店初始保证金1600元,合同期满退房时,应做到人走场清,保持住房原样不予损坏,水电费两清退还保证金。双方未对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根据双方的付款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麦吉公司最后一次支付的租金为2020年7-9月(根据时间推算实际为2020年6月20日至9月19日)的租金4800元,付款时间2021年1月6日,之后,麦吉酒店未再支付租金,但胡世贵根据麦吉酒店要求预先出具了2020年10-12月租金收条。胡世贵与麦吉酒店工作人员在微信中多次确认麦吉酒店在2020年度欠付的租金为4800元,胡世贵多次对2020年欠付租金和2021年新增租金催讨无果。2021年4月28日,胡世贵再次向麦吉酒店店长确认截至2021年4月20日欠付租金为11200元,按合同约定应交3个季度租金为14800元,但直至2021年5月29日,麦吉酒店仍未交纳租金,胡世贵在微信中向麦吉酒店店长提出要求对方退租。2021年6月1日,麦吉酒店负责人谭枫通过手机短信向胡世贵确认房屋不续租,由店长周双对接后续费用和收房事宜,2021年7月18日,胡世贵告知谭枫,周双拒绝办理退租一事,要求与谭枫直接处理,但双方未行处理,房屋亦未办理退租手续。2021年7月21日,胡世贵诉至本院,要求麦吉酒店支付自2020年6月20日至2021年12月30日止的租金29760元及赔偿实物损失并支付欠款利息等。2021年9月4日,胡世贵以麦吉酒店为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与周双、万众酒店签订三方协议,并约定周双、万众酒店负责偿还麦吉酒店原欠租金等为由,申请将周双、万众酒店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提出相应周双、万众酒店与麦吉酒店进行共同付款的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胡世贵自认其于2021年9月22日撬锁入内拍摄损坏物品的照片,并主张直至2021年7月,麦吉酒店尚有员工居住涉案租赁房屋。因麦吉酒店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证实其已支付2020年7-9月租金,故胡世贵又主张麦吉酒店还欠2020年4-6月租金,但胡世贵所述无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2021年6月上旬,万众酒店作为甲方(委托方)、周双作为乙方(受托方)、麦吉酒店作为丙方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主要约定如下:因丙方不能依约支付酒店房屋租金,违约行为达到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条件,酒店房屋出租人已于2021年3月10日通知丙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保留对丙方及其担保方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权利;酒店房屋出租人在解除与丙方房屋租赁合同后设立万众酒店,丙方将承租房屋按现状(包括装修及配套设施)完整交还甲方,甲方将酒店委托乙方(丙方原酒店经营团队)经营……委托经营期限自2021年6月日至2034年2月28日,自委托开始之日起,停止丙方租金的支付;甲方按与丙方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乙方收取酒店经营费用和丙方原欠交的租金;乙方按时上交甲方费用,偿还丙方原欠租金;丙方在乙方经营期间,丙方在不损害甲方权益并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将酒店经营权进行转让,转让所得在清偿完经核实的债务后由丙方享有。本案胡世贵的房屋并不在上述委托经营合同中所述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合同所述房屋租金并不包含胡世贵房屋租金,而是指酒店营业场所的房屋租金。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一、欠付租金起始时间的认定胡世贵主张麦吉酒店自2020年6月20日开始欠付租金,但根据其收款记录和与麦吉酒店工作人员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于2021年1月6日收取麦吉酒店2020年7-9月租金,根据时间段推算实为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9月19日的租金,且胡世贵在与麦吉酒店工作人员沟通过程中多次确认麦吉酒店在2020年度只欠3个月的租金,胡世贵还在2021年4月28日向麦吉酒店店长确认截至2021年4月20日欠付租金为11200元,进一步印证了麦吉酒店是自2020年9月20日开始欠付租金的事实,故胡世贵在麦吉酒店证实2020年7-9月租金已付情况下,又主张麦吉酒店还欠2020年4-6月租金的陈述,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租金按时间顺序支付的常理,本院不予采信。二、租金止付时间及欠付租金金额的认定胡世贵主张欠付租金需计算至2021年12月30日止,但胡世贵与麦吉酒店对提前解除租约的违约责任并未进行约定,双方对提前解约实已达成一致意见,故租金应支付至麦吉酒店实际退租之日止。虽麦吉酒店在2021年6月1日向胡世贵确认房屋不续租,但一直未办理退房手续,麦吉酒店主张房屋已交还的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鉴于麦吉酒店事实上已未使用房屋,胡世贵也确认麦吉酒店员工实际居住至2021年7月,并自认自己于2021年9月22日撬锁入内,说明胡世贵实际已在撬锁入内时收回房屋,故本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涉案房屋租金实际计算至2021年9月20日,即租金计算时间段自2020年9月20日计算至2021年9月20日,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约定,2021年6月20日前的租金为1600元/月,2021年6月20日之后的租金为1600元/月上浮5%,即1680元/月,以上欠付的房屋租金合计19440元(1600元/月×9月+1680元/月×3月),胡世贵诉请的租金超出上述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欠付租金利息的计算问题因胡世贵与麦吉酒店未约定欠付租金的违约利息计算问题,故胡世贵主张的欠付利息无计算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周双与万众酒店的责任承担问题胡世贵根据麦吉酒店、周双、万众酒店的委托经营合同,主张周双、万众酒店需与麦吉酒店对其欠款承担共同责任,但上述委托经营合同所涉房屋及房屋租金与胡世贵出租的房屋无关,周双、万众酒店与胡世贵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其需代替麦吉酒店支付胡世贵租金的法定或约定事由,故胡世贵主张周双、万众酒店与麦吉酒店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麦吉酒店才是欠付租金的支付责任主体。综上,胡世贵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本案诉讼费用,由胡世贵和麦吉酒店合理分担,周双、万众酒店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湘潭市麦吉臻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一次性向原告胡世贵支付欠付租金19440元;二、驳回原告胡世贵对被告湘潭市麦吉臻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胡世贵对被告周双、湘潭万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70元,由原告胡世贵负担120元,被告湘潭市麦吉臻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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