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琳、胡党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2执151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82执1511号之一案件名称
钟琳、胡党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钟琳;胡党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2执15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琳,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月,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系原告母亲。被执行人:胡党恩,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钟琳与被执行人胡党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出的(2020)湘0682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琳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胡党恩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22日、9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胡党恩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依法向临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查询其名下的房产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及股红股息信息。向临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保险有限公司临湘市支公司、邮政储蓄银行临湘市支行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胡党恩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胡党恩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钟琳,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尚有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党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曙龙审 判 员 李超军审 判 员 胥出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吴 鹏书 记 员 胡 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永福县速达柑桔专业合作社、曾宪发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6执212号之二 下一篇 欧建军、柴立宝等行政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4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