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永福县速达柑桔专业合作社、曾宪发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6执212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6执21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永福县速达柑桔专业合作社、曾宪发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永福县速达柑桔专业合作社;曾宪发;莫万宇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6执2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永福县速达柑桔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广西永福县堡里镇黄元村黄元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50326348541385R(1-1)。法定代表人:曾宪发,社长。申请执行人曾宪发,男,1969年9月2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莫万宇,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广西永福县,经常居住地永福县百寿镇寿新街43号。申请执行人永福县速达柑桔专业合作社依据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26民初7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莫万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永福县速达柑桔专业合作社、曾宪发加工费18450元及利息;二、负担申请执行费1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调查,经网上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桂C×××××起亚牌车辆一辆,但该车辆于2020年4月28日已过户。此外,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理财等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明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 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