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张成、藏彦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584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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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584号之四案件名称
李张成、藏彦科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张成;藏彦科;黄廷金;曾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58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张成,男,汉族,生于1991年3月10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藏彦科,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9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黄廷金,女,汉族,生于1980年5月16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曾飞,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20日,住南召县。申请人李张成与被执行人藏彦科、黄廷金、曾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豫1321民初15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藏彦科、黄廷金、曾飞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张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申请的标的为100000元本金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曾飞支付现金33000元,下余本金及利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158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钰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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