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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志伟、赵迎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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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955号
  • 案件名称

    杜志伟、赵迎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杜志伟;赵迎利;李艳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955号申请执行人:杜志伟,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被执行人:赵迎利,男,197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被执行人:李艳玲,女,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关于杜志伟与赵迎利、李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2021)豫07民终3011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李艳玲、赵迎利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杜志伟借款31200元及利息(以31200元为本金,利息从2021年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李艳玲、赵迎利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杜志伟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实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在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无财产可供执行。2.本院已在新乡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牌号:豫G×××××),现因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目前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1执9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赵迎利、李艳玲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杜志伟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马祥峰审判员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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