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程有圣、江隆清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3民初22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723民初2207号
  • 案件名称

    程有圣、江隆清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程有圣;江隆清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3民初2207号原告:程有圣,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江隆清,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程有圣与被告江隆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程有圣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程有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有圣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程有圣负担。审判员  蒋桂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文斌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