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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佳琪、刘召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7执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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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641号
  • 案件名称

    高佳琪、刘召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高佳琪;刘召兴;杜蒙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7执641号申请执行人高佳琪,男,201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为陕西省甘泉县城内太皇山。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7201301060259被执行人刘召兴,男,汉族,1987年8月1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华县杏林镇龙山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8708010618。被执行人杜蒙,女,汉族,1988年8月31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华县杏林镇龙山村村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43019880831582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佳琪与刘召兴、杜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7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召兴、杜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召兴、杜蒙支付申请执行人高佳琪18000元案件款,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0元。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杜蒙支付申请执行人高佳琪案件款18000元,被执行人刘召兴、杜蒙已经向申请执行人高佳琪履行了全部案件款,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7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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