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发明与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财保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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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财保120号案件名称
谭发明与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谭发明;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财保120号 申请人:谭发明,女,汉族,1970年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春颜,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明,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冒峰社区万胜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365322F。法定代表人:杨必全。申请人谭发明与被申请人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谭发明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飞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谭发明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发明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饶 菁书 记 员 孙 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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