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传、王敏等申请公司清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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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790号案件名称
陈文传、王敏等申请公司清算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文传;王敏;池秀娟;宋晋徽案件缘由
申请公司清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790号申请人:陈文传,男,197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申请人:王敏,女,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申请人:池秀娟,女,1978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宋晋徽,男,198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申请人陈文传与被申请人王敏、池秀娟、宋晋徽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文传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敏、池秀娟、宋晋徽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文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敏、池秀娟、宋晋徽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扬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晓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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