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刘会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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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644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刘会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刘会芳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杜康大道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871714586G。负责人:何瑞峰,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会芳,女性,1975年06月1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会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29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会芳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53515.49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6日、2021年9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了1393.93元。于2021年7月21日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管理部、2021年7月21日到伊川县国土资源局、2021年7月28日到伊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刘会芳名下无车辆信息。于2021年9月20日到刘会芳户籍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4、于2021年9月20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刘会芳处以十五日拘留,但未能实施。5、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1393.93元,未实现债权52121.56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会芳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县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李新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兼) 卢萌浩书 记 员 赵 洋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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