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勇、谷登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24民初5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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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24民初5563号案件名称
张俊勇、谷登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俊勇;谷登洪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24民初5563号原告:张俊勇,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谷登洪,男,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张俊勇与被告谷登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张俊勇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俊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志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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