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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勇、谷登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24民初5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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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24民初5563号
  • 案件名称

    张俊勇、谷登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丘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俊勇;谷登洪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24民初5563号原告:张俊勇,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谷登洪,男,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张俊勇与被告谷登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张俊勇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俊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志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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