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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温芝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225执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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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225执49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温芝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开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温芝华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225执4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江口镇建设一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5895680245M。负责人:徐辉,该支行行长。委托执行代理人:莫丹,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执行代理人:张辉南,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温芝华,女,汉族,1985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温芝华银行卡纠纷一案,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225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温芝华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以(2021)粤1225执499号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温芝华的房屋,因该房屋已抵押所以暂没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温芝华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无工商、土地、车辆登记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温芝华尚欠1、信用卡(卡号:62×××69)透支本金18452.40元、利息6345.55元、违约金1001.47元、手续费377.38元(暂计至2021年5月11日,之后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准计至还清为止);2、信用卡(卡号:62×××25)透支本金4970.94元、利息2017.83元、违约金258.06元、手续费26.33元(暂计至2021年5月11日,之后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准计至还清为止);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324.15元;5、律师费1500元;6、本案执行费429元未履行。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温芝华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无工商、土地、车辆登记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225执4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侯 忠审判员 植连洲审判员 冼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黎道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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