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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执恢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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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执恢20号
  • 案件名称

    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执恢2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明镇雅河北路温州二井大楼。法定代表人:金杰,总经理。被执行人: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王家后乡上庄村。法定代表人:余永生,董事长。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县支建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三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2011)三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履行债务能力,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三法执字第38-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恢复(2011)三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因本案可执行的财产仍需进一步调查,且双方当事人正对下一步履行方式及还款计划等进行协商,申请执行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三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春才审 判 员 李会强审 判 员 肖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薛天威书 记 员 李 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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