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森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若可里亘(深圳)贸易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7民初18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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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民初18651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森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若可里亘(深圳)贸易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大森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若可里亘(深圳)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7民初18651号原告:深圳市大森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龙岗大道布吉段3036号东部英郡假日广场1栋6座30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Y2UYX0。法定代表人:周克青。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若可里亘(深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罗湖社区人民南路罗湖村114-115号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2XML30。法定代表人:罗国燕。原告深圳市大森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若可里亘(深圳)贸易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08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深圳市大森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大森林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凡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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