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康怀玉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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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567号案件名称
太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康怀玉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太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康怀玉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被执行人太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太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20)陕0326行初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太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执行人康某某2019年1月10日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受理。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4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不动产登记事宜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提交材料,但申请执行人未向被执行人提交相关材料。经本院多次督促,但申请执行人仍未提交相关材料。据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5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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