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雷与李建华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特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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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特668号案件名称
姜雷与李建华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姜雷;李建华案件缘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8民特668号申请人:姜雷,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李建华,女,194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代理人:李建禄,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姜雷申请认定李建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姜雷称,我系李建华的独生子,2013年李建华因脑血栓后遗症卧床至今,无法正常表达,基本呈现植物人状态。至今,因李建华住院护理治疗费用巨大无力继续负担。为继续治疗,欲处置父亲姜东亚名下房产一处,特提出如下请求:1、认定李建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我为李建华的监护人。李建华之代理人李建禄称,姜雷所述属实,同意认定李建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姜雷作为李建华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姜东亚与李建华系夫妻关系,姜雷系二人独生子。姜东亚于2018年4月8日死亡,李建华的父母均已死亡,李建禄系李建华弟弟。2021年5月19日,北京马应龙长青肛肠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李建华被诊断为脑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痴呆等。经姜雷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李建华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9月1日该鉴定机构作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建华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影响,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的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应依法宣告李建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姜雷作为李建华之子,具备监护能力,李建华的弟弟李建禄亦同意姜雷作为李建华的监护人,鉴于此,本院依法指定姜雷为李建华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建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姜雷为李建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夏文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笳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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