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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良智、范维金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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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716号
  • 案件名称

    陶良智、范维金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尉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陶良智;范维金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16号申请执行人:陶良智,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范维金,男,汉族,1981年1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本院在执行陶良智与范维金其他案由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23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文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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