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佰雪、李增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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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604号案件名称
李佰雪、李增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佰雪;李增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604号申请执行人:李佰雪,女,1968年被执行人:李增群,男,1966年本院在执行李佰雪与李增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17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增群向申请执行人李佰雪偿还借款111950元。案件在恢复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李增群偿还李佰雪借款10万元,在2021年9月10日前偿还2万元,2022年1月30日前偿还8万元。如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故本案应按执行和解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恢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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