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佰雪、李增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60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604号
  • 案件名称

    李佰雪、李增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佰雪;李增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604号申请执行人:李佰雪,女,1968年被执行人:李增群,男,1966年本院在执行李佰雪与李增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17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增群向申请执行人李佰雪偿还借款111950元。案件在恢复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李增群偿还李佰雪借款10万元,在2021年9月10日前偿还2万元,2022年1月30日前偿还8万元。如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故本案应按执行和解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恢6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禅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