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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孙明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83执恢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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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83执恢641号
  • 案件名称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孙明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孙明勇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83执恢64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明勇,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隆昌市人,居民,住四川省隆昌市古湖街道,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明勇罚金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19)川1028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明勇缴纳罚金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进行查询,同时向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调查其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 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吴力生书 记 员  郭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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