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壮、张立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异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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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异107号案件名称
周建壮、张立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周建壮;张立场;张飞;曾凡运;孔素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异107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壮,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任丘市人,住该村。被执行人:张立场,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任丘市人,住该村。被执行人:张飞,男,1989年8月15日生,汉族,任丘市人,住该村。被执行人:曾凡运(曾强),男,1963年8月4日生,汉族,任丘市人,住该村。第三人:孔素花,女,汉族,1958年3月5日出生,地址任丘市。本院在执行周建壮与张立场、张飞、曾凡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立场、张飞、曾凡运未能履行任丘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2执927号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建壮申请追加孔素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第三人在执行笔录中称如被执行人不还清被申请人自愿代还。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孔素花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孔素花为本院(2020)冀0982执927号案的被执行人;当事人如对此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审判长 刘新水审判员 庞立平审判员 朱景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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