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东宁、定边县红柳沟镇李窑村民委员会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8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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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8390号案件名称
苗东宁、定边县红柳沟镇李窑村民委员会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苗东宁;定边县红柳沟镇李窑村民委员会;定边县红柳沟镇李窑村羊圈山小组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5民初8390号原告苗东宁,男,汉族。被告定边县红柳沟镇李窑村民委员会,地址:定边县红柳沟镇李窑村。负责人:张军。被告定边县红柳沟镇李窑村羊圈山小组,地址:定边县红柳沟镇李窑村羊圈山小组。负责人:任志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东宁诉被告定边县红柳沟镇李窑村民委员会、定边县红柳沟镇李窑村羊圈山小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东宁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东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苗东宁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秦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兆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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