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家满、宝鸡宏伟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5858王慧能终本(2021)陕0112执5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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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858号案件名称
郑家满、宝鸡宏伟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5858王慧能终本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郑家满;宝鸡宏伟置业有限公司;王慧能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858号 申请执行人:王慧能,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麟游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宝鸡宏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官坪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29064830337B。法定代表人:郑家满。被执行人:郑家满,男,195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慧能与被执行人宝鸡宏伟置业有限公司、郑家满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2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476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806.68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档案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韩 勇审 判 员 王 昆 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盛 健书 记 员 王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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