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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吉0221刑初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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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刑初224号
  • 案件名称

    赵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吉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赵伟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221刑初224号公诉机关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伟,男,1974年1月15日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伟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志峰、孙云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赵伟酒后驾驶×××号小型面包车,在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沿兴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嘉园郎郡小区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吉林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赵伟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98.98mg/100ml。被告人经现场查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赵伟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伟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被告人赵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伟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罚金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单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邓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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