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力必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6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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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6117号案件名称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力必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力必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6117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锡淼,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莹,女。被告:唐山力必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法定代表人:康旋。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力必拓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诸海云书记员 顾梦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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