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睢县宏伟建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2执1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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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2执1897号案件名称
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睢县宏伟建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睢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睢县宏伟建材有限公司;襄城县亿合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2执1897号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河南省睢县凤城大道与春水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06694331D法定代表人:靳光先,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新同,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睢县宏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交警大队西侧。法定代表人:付永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襄城县亿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城北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5MA44C8BB5C。法定代表人:付永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睢县宏伟建材有限公司、襄城县亿合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来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2执18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司连杰审判员 王海涛审判员 余伟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渤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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