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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周桂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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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486号
  • 案件名称

    刘辉、周桂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刘辉;周桂梅;山阳县同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486号山阳县同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辉、周桂梅、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同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辉、周桂梅、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1024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同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辉、周桂梅、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清偿其借款本息共计1450万元;申请执行人对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二期高层19层、20层全部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负担案件受理费28200元。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坐落于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人民广场东侧的房屋19层、20层,房产证号为陕(2018)山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041号、陕(2018)山阳县不动产权第0001042号,面积均为976.04平方米。上述房屋经过两次网络司法拍卖,以二拍价11712480元流拍。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同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以物抵债,以二拍流拍价11712480元接收该房屋。现山阳县丰阳大酒店有限公司坐落于山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人民广场东侧的房屋19层、20层已经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同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对于履行剩余案件款2787520元及案件受理费28200元计2815720元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以房屋租金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1900元。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同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结案。(2020)陕1024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4执48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9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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