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蓝予、于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09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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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3090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蓝予、于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蓝予;于敏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11民初3090号之一申请人:张蓝予,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申请人:于敏,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张蓝予与被申请人于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吉0211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于敏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5000元。上列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张蓝予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敏名下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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