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吴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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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044号案件名称
高某与吴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高某;吴某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044号原告:高某 ,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吴某,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敦化市。 高某诉吴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宋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景馨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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