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国山、王勇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1民初2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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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1民初2609号案件名称
赵国山、王勇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国山;王勇案件缘由
相邻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1民初2609号原告:赵国山,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被告:王**,男,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山诉被告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国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山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文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 曾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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