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刘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2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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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20148号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刘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刘涛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20148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1号(4层)。法定代表人:胡林昌,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涛。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诉被告刘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郭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琪书 记 员 郭丝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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