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文莲、员志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4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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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448号之一案件名称
南文莲、员志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南文莲;员志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文莲,女,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员志成,男,1972年5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文莲与被执行人员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5民初237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员志成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文莲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由被执行人员志成给付申请执行人南文莲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该50000元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15000元);2、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员志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员志成未履行案件款。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员志成在商业银行的账户内有存款2920.76元,依法予以冻结、划拨,扣缴案件执行费650元,由申请执行人南文莲领取案件款2270.76元,被执行人员志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志丹县支行有工资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其他账户均无存款,查询了被执行人员志成的股票、基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均无登记。申请执行人南文莲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员志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4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乔冬梅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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