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靳耿、何章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204执11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171号
  • 案件名称

    靳耿、何章所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靳耿;何章所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204执1171号何章所、靳耿:申请执行人何章所与被执行人靳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2民终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章所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靳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归还申请执行人何章所借款1500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12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5125元。被执行人靳耿于2021年9月6日履行了15125元,申请执行人何章所已领取15000元,剩余125元已转缴本案执行费,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靳耿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171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