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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霞、余卫刚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恢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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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恢62号
  • 案件名称

    马永霞、余卫刚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马永霞;余卫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马永霞,女,1969年9月22日生,汉族,住X县X镇X村。被执行人:余卫刚,男,汉族,1972年05月08日生,住X乡X村。申请执行人马永霞与被执行人余卫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依据(2014)芮商初字第82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8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6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余卫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告知了其相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起分四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余卫刚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余卫刚的银行账户。三、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晋MWJ700号“金杯”牌,本院已于2021年8月24日将其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商品房登记信息。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因查封的车辆无法控制变卖执行,本院已通过书面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表示暂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被执行人余卫刚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也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园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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