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超、陈迁菊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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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729号案件名称
赖超、陈迁菊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赖超;陈迁菊;治春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2执729号 申请执行人:治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赖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治某某与被执行人赖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2019)陕0722民初9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治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909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因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发现被执行人赖某银行账户有存款7554元、陈某某银行账户有存款7995元,合计15549元,本院已依法进行了扣划,并于2021年8月10日支付于申请执行人治某某;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涉及系列案件较多,被执行人名下所处土地由工业用地变为商住用地,且已被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正在办理城建开发手续,其财产暂无法处置。经与申请人治某某谈话,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7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龙图 审 判 员 王志权 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成岗 书 记 员 冯 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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