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道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01执2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295号
  • 案件名称

    道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道某某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01执295号被执行人道某某,男,藏族,1992年1月18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合作市。关于道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的(2019)甘3001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道某某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已对道某某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等强制措施,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道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云审判员 才让当智审判员 仁青才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看 召 草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