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3001执2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3001执295号案件名称
道某某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道某某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3001执295号被执行人道某某,男,藏族,1992年1月18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合作市。关于道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的(2019)甘3001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道某某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已对道某某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等强制措施,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道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云审判员 才让当智审判员 仁青才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看 召 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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