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大美、卢德凤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7民初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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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民初339号案件名称
钟大美、卢德凤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钟大美;卢德凤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7民初339号原告:卢德凤,女,195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泽林,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大美,女,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 原告卢德凤与被告钟大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卢德凤于2021年9月17日以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德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卢德凤负担。 审 判 员 刘 旭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康兆群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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